2)54、54_诱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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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就很容易吗?这些人简直太可恶!多少心爱的太太被盗文搞得失去了创作热情,从此隐退江湖。如果真的喜欢一个作者的文字,难道不应该去支持正版吗?还能和太太随时在留言区互动。盗文网站版本错乱,错别字满天飞,有些情节也会丢失,还要忍受各种胡乱的小广告,这种看文体验,简直就像是坐在一个脏乱差的垃圾堆里,看完以后还要被人骂白嫖。为了几块钱,丧失自己的人格和尊严,真的值得吗?”

  希望每一个看小说的读者,都能树立起正版意识。

  看盗文只会滋生一批不正当的网站,这些网站给各种不正当产业打小广告,诈骗、涩情、赌薄,总之什么对社会危害大就打什么广告,这简直就是在危害社会公序良俗。

  而看盗文的你,不光伤透了原作者的心,更是在助纣为虐。

  建设和谐社会,从你我做起,不看盗文开始。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网络著作权即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篇来自于搜狐网的文章。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网络文学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各网站上都有几部代表性极强的作品,然而,这只是少数现象,多数网文却还面临着连正当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危局,其中最为突出的现象就是五花八门的盗文网站窃取正版作品提供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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